| 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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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7 18:35 文章来源:新疆经贸委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印发《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经贸市场[2005]5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乌鲁木齐市贸发局:
现将《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成品油经营许可暂行办法
为加强全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二○○四年第23号令)、《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和《关于第三批确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新政发[2004]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治区境内从事成品油(指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地、州、市(设区的市,下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经贸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2、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等设施;
4、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6、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7、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须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
(三)自治区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自受理之日起,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核实工作,填写《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表》(附件一),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四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2、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等设施;
4、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二)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须向所在地地、州、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
(三)地、州、市级经贸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请后,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表》(附件二),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经贸委。
(四)自治区经贸委自收到地、州、市级经贸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报商务部备案后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企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经贸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企业。
第五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即新建加油站)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2、加油站建设符合经当地地级人民政府、行署发布,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3、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交通管理等有关规定;
5、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即新建加油站)的企业须逐级向当地经贸部门提交新建加油站申请报告(内附供油协议和填写规范、完整的申请表)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申请材料经县级经贸部门审核后报地、州、市经贸部门,并附拟建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为1.5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地、州、市经贸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须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附件三),并具文上报自治区经贸委。
(四)自治区经贸委收到地、州、市级经贸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对符合经地级人民政府(行署)发布,并报自治区经贸委备案的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条件的加油站建设项目,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下达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自治区经贸委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上报部门,由上报部门通知申请人。
(五)加油站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经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经贸委委托地州市经贸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该加油站建设项目的批复组织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加油站,自治区经贸委须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禁建设与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油站建设项目批复的内容不符的加油站。违反规定的,工程完工后将不予验收。
(六)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汽油、煤油、柴油零售经营企业登记表》;
2、加油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3、加油机《检定证书》;
4、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
5、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6、土管部门《土地使用证书》;
7、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企业拟投标使用商业经营性用地建设加油站,可向自治区经贸委申请,由自治区经贸委对投标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下达准予投标确认件,企业持投标确认件参与土地挂牌交易。
第六条 获准新建加油站的申请企业持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获准建设单位须在接到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核定的内容完成建设,逾期未建的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七条 经贸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经贸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九条 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凭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向自治区经贸委提出申请。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后,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四),上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要求变更有关事项的,凭涉及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及原批准证书,向当地地、州、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地、州、市经贸部门审查通过后,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四),上报自治区经贸委。属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单;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自治区经贸委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换发变更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第十条 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经贸部门提交改建、扩建、迁建申请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县级经贸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并附所在地段加油站现状图(城区型加油站为1.5公里半径内,公路型加油站为道路两侧、前后各20公里范围内,并标明间距)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报地、州、市经贸部门;
(三)地、州、市经贸部门签署审核意见,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批;
(四)获准改建、扩建、迁建的加油站,凭自治区经贸委《加油站改扩迁建批准文件》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相关手续,并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改建或扩建在六个月内、迁建在一年内完成建设工程,逾期未完成的视作放弃处理。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地址和扩大建设规模;
(五)改建、扩建、迁建工程完工后,由地、州、市经贸部门按照自治区经贸委《加油站改扩建批准文件》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综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报自治区经贸委审查通过后,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在取得批准证书后方可重新开业。须提交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款的有关要求办理。
(六)加油站的迁建只能在城市、道路改造的前提下,按照合理规划、就近布点、不增加设施规模的原则进行。加油站在提出迁建申请的同时,还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有关涉及该加油站搬迁的城市、道路改造的正式文件、拆迁通知。对未列入当地加油站行业规划,但确需迁建的加油站项目,必须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并出具相关手续。对由于经营设施破损、地段冷僻、经营不善等原因提出的搬迁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自治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经贸委委托地、州、市经贸部门每年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进行一次审核(即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的12月初至次年的2月底。年审合格的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或地、州、市经贸部门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对年审未获通过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和整顿。企业在整改和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第十二条 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成品油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要报请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经营资格。对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当地经贸部门要及时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送交自治区经贸委。并通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经贸部门在履行成品油经营许可职能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建立完善办事制度,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效率;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