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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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6-07 18:32 文章来源:商务部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
关于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经贸市场[2003]3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贸委,各地、州、市经贸委(经委),乌鲁木齐市贸易发展局,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销售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加油站管理的精神,严把成品油市场准入关,现就进一步规范《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材料的审核上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上报《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材料时,须完整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汽油、煤油、柴油零售经营企业(加油站)登记表。其中企业名称要规范,地址栏要详细填写,城区加油站要明确所在地的路牌号码,干道加油站要注明所在道路名称、所在行政区域、位于该道路的距离及侧向,乡镇加油站地址要明确到村和村民小(组)队;(2)自治区经贸委同意建站的批复;(3)工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公安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原件);(5)质监部门计量检定证书(一机一证);(6)与当地成品油批发企业签定的供油协议(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销售分公司建设的除外)。
二、各地要对申领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进行认真的现场审核验收,重点是加油站建设地址是否符合自治区经贸委批复的规定,占地面积和储油罐、加油机、加油枪等经营设施是否突破自治区经贸委批复核定的建设规模。对与批复规定不符的加油站,不得验收,不得上报申领材料。对验收合格的加油站,由地州市经贸委(贸发局)签署验收意见报我委申领批准证书,并监督、检查各加油站挂证经营。
三、企业从取得建站批复到建设工程竣工并完成相关验收,应有一个合理的过程,《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报材料的上报日期,距自治区经贸委建站批复之日,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3个月。对超过规定期限的,已下发的建站批复要予以收回,如确需建设的,要按程序重新申报。
四、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未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建设的各类加油站(含单位内部加油站和部队、武警系统加油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有关材料,各地不得再审核上报,我委也不再受理。中石油新疆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西北新疆销售分公司亦不得继续收购、联营、租赁、特许各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已经收购的不予办证,联营、租赁、特许经营的,要尽快解除协议,停止联营、租赁、特许行营行为。
五、上报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有关政策要求的,将退回补充有关材料或不予办理。
六、对已歇业、关闭及因违规建设和经营被取消经营资格的加油站,当地经贸委(贸发局)要及时收回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送交我委,同时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七、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材料,擅自改变自治区经贸委批复规定的建设地址,或突破批复核定的建设规模,我委将取消其领证资格,并予严肃查处。各地、州、市、县成品油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成品油市场一线监管职责,对成品油主管部门因审核验收不严格、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甚至知情不报、放任违规建设的,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